问题 | 水库船只归谁管理? |
释义 | 律师分析: 政府发布的文件。(一)凡在水库内行驶的营运的和非营运的各种类型的船舶,必须报经当地港航监督站(所)或临近的港航监督站(所)检验丈量,规定航行区域和装载定额,发给航行证。管理责任制明确,水库与村、村与渡口签定安全管理责任状。 四、水库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分管领导每季度到现场不得少于2次,安全员(含兼职)每月到现场不得少于2次,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严把安全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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