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有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 (三)有管理核心认可的资产、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作为保证;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大修住房未支取过 个人住房公积金 ,且无尚未还清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 ; (五)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