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遭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
释义 | 银行卡遭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止于2022年12月31日) 案情简介:银行卡遭盗刷 2016年6月原告××在被告某银行办理银行储蓄卡一张,原告应被告柜员要求开通手机银行,开通短信提醒业务。2017年1月19下午6点时原告在使用手机银行转账时,发现该储蓄卡中存款丢失,经电话查询银行客服后,得知在2017年1月19日上午11点至下午1点,卡中存款被移动通信责任有限公司服务提供手机号以手机充值的方式偷盗交易87笔话费,累计金额42600元。原告当即向110及96110报案,并到当地派出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后原告以个人信息未泄露、自身无过错、未收到短信取款通知、偷盗交易事件属于被告监管不力、未能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以原告诉争的银行卡交易属于使用了银行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其交易后果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为由拒不赔偿,以致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存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原告在被告处存款,并应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开通手机银行,绑定手机号码,开通短信提醒业务,被告对原告的存款负有保管的责任和依约支付的义务。原告所持有的储蓄卡既未丢失也未借给他人,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存款被他人以话费充值的方式盗刷,事后亦没有收到短信提醒,且被告无法证实原告存款的丢失系其自身银行卡密码的丢失,故原告储蓄卡中的存款被偷盗属于被告管理不善所致,被告应对原告储蓄卡丢失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原告诉争的银行卡交易属于使用了银行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其交易后果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答辩意见,因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的存款负有保管的责任,原告的存款在被告处丢失,无论是否刑事侦查破案,被告均负有等额支付的义务,故被告关于根据刑事案件优先的原则,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某银行支付银行储蓄卡上丢失的存款及自丢失之日起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银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存款42600元,并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律师说法: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在某银行办理银行储蓄卡,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某银行对××的存款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依约支付的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存款被他人盗刷,没有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且某银行无法证实原告存款的丢失系其自身银行卡密码的丢失,故××储蓄卡中的存款被盗刷属于被告某银行管理不善所致,××有权要求某银行对储蓄卡中被盗刷的存款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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