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遭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
释义 | 1、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原告在被告处存款,并应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开通手机银行,绑定手机号码,开通短信提醒业务,被告对原告的存款负有保管的责任和依约支付的义务; 2、被告关于原告诉争的银行卡交易属于使用了银行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其交易后果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答辩意见,因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的存款负有保管的责任,原告的存款在被告处丢失,无论是否刑事侦查破案,被告均负有等额支付的义务,故被告关于根据刑事案件优先的原则,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银行卡被盗刷多少立案 1、银行卡被盗刷多少立案这个问题详情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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