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要求转院应该怎么办理? |
释义 |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接诊医师提出申请,并经该机构盖章同意,转往与该机构签订协议的定点医院,转诊证明当次有效。1、由转出医院主诊医师填写某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市内转院申请表或某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部门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并盖章。2、由转出医院结算处凭市内转院申请表,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转诊市内转院申请登记,并与拟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经对方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确定。3、由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1个工作日内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打印有备案结果的市内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病人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转入住院登记,一份留存备案。 参保患者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应持有以下所需材料:1、转出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2、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专用章);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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