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株洲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 1、独生子女; 2、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 3、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独生子女除外); 4、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 1、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或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 1、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空挂户; 2、通过继承、赠送等形式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属,但没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一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处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迁时只进行补偿,不再安置。 被拆迁房屋部分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范围外的应当一并拆除。 第十八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确实购(建)房不起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户3-5万元的购(建)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70m2的,其差额部分按750元/m2补足。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4)。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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