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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株洲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
    1、独生子女;
    2、新婚夫妇持准生证的;
    3、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独生子女除外);
    4、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
    一、个人所得税抵扣如何实施
    1、子女教育附加项目扣除。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标准为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对于每个子女可以选择由一方扣除,也可以双方父母各扣500元,已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需要携带接受教育的相关证件。2、继续教育附加项目扣除。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每月的扣除标准为400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资格扣除每年标准为3600元,继续教育的需要持职业资格相关证书。3、住房贷款利息附加项目扣除。抵扣标准为每月1000元,可以选择夫妻一方扣除,也可以夫妻双方各扣50%,需要携带住房贷款合同、还款凭证。4、住房租金附加项目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每月标准1500元、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标准1100元,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标准800元,需要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协议。5、赡养老人附加项目扣除。如果是独生子女,每月抵扣标准为2000元,如果不是独生子女可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的标准,一旦协商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更改。6、大病医疗附加项目扣除。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每年限额80000元,个人负担超过15000的部分可以抵扣;可以选择本人抵扣,也可以选择由配偶抵扣,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由父母一方抵扣,需要携带住院结算收据、发票、病历等。
    二、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江西省晚婚婚假规定是什么
    我国删除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则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现在婚假规定是: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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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