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温州市民卡申领程序
释义
    本文介绍了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领程序和相关费用。适用对象为本温州市户籍的本温州市居民以及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温州市户籍人员,包括在温州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温州市户籍人员。申领程序包括本人提供有效身份件证原件向合作银行申请,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可由单位或学校统一组织向合作银行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照片等。申领人可自主选择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合作银行,且银行不得强
    法律分析
    1. 适用对象:温州市户籍的本温州市居民以及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温州市户籍人员,包括在温州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温州市户籍人员。
    2、申领程序
    (1)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件证原件向受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合作银行申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可由所在单位、学校统一组织,向受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合作银行申请。
    (3)申请资料
    ①按要求如实填写的《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申请表;
    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有温州市范围内二代身份证的申领人,在申领人同意的前提下,采用二代身份证照片;无温州市范围内二代身份证的申领人,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各合作银行(或其他第三方)进行采集;
    (4)申领人在登记申领社会保障市民卡时,可自主选择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银行账户功能是否开通,由申领人自行决定,银行不得强制开通。
    (5)申领人社保信息系统记录的该申领人信息不一致的,应先更改社保信息。
    3、相关费用
    个人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市民卡,免收卡片工本费,补卡或换卡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补换卡工本费。开通银行功能的卡免收银行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浙江省温州市民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温州市民卡申领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温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卡办理窗口进行现场申请。
    2. 审核:申请人应填写《温州市民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温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核。
    3. 发卡:审核通过并缴纳发卡工本费后,温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将为申请人发放市民卡。
    4. 激活:申请人应在发卡后30日内到温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卡办理窗口进行市民卡激活,并设置密码。
    5. 使用:申请人可凭市民卡在温州市范围内办理公共交通、公共事业缴费、商场购物等事项,并可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
    根据以上流程,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民卡申领流程。如申请人对申领流程有疑问,可咨询温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卡办理窗口的工作人员。
    结语
    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领程序已开始,适用对象为本温州市户籍的本温州市居民以及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温州市户籍人员,包括在温州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温州市户籍人员。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件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可由所在单位或学校统一组织向合作银行申请。申领人可自主选择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合作银行,银行不得强制开通。个人首次申领免费,补卡或换卡需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 19: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