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外无其他限制。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未行使权利,该权利将消失。根据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撤销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自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权利将消失。 法律分析 没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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