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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委会成员的候选资格
释义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一、如何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组织业主推荐监委会候选人,再召开大会投票产生监委会,最后持相关材料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履行的义务有什么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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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2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