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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予行政处罚 的内容有哪些
释义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有: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一、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是否行政处罚
    很多人不知道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是否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才不受行政处罚。如果患有精神病的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精神正常,没有失去意志能力,仍然要给以行政处罚。
    三、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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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