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释义 |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及时改正可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有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都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正方面,要求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改正,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要当场改正。比如,文化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要当场按规定悬挂后,才能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无法当场改正的,要在限期内完成改正。比如,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首次被发现的,要在限期内完成变更手续,才能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危害后果方面,要求违法行为要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危害后果是判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一般指客观后果,比如是否造成相关人员利益损失、是否增加公共管理支出等。这个条件意味着,要么违法行为没有产生后果,要么产生后果后当事人已主动补救、赔偿、履行义务,消除了后果。 三是其他情节方面,违法行为还要符合“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初次违法且执法单位裁量认为应不予行政处罚”。该两项条件需要市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一一进行精细划分,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对象、规模、涉案金额、发生次数、持续时间、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在清单中细化明确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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