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行政处罚还能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最高法解释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要适用本原则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只存在一个行为,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不适用该原则;2、只违反了一条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适用该原则;3、不得作出两次处罚决定。同一次处罚可以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处罚。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子女受影响吗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子女一般不受影响。但在实际生活中,孩子要想从事一些特殊的职业,如警察、公务员、法官、特种兵等还是受一定影响的,尤其是被判重刑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会影响子女参加:1、公务员考试。2、警校招生。3、军校招生。4、银行招聘。5、国企招聘。 三、保监局行政处罚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保监局行政处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 第二、三公原则 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五、结合教育原则 第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第七、申诉和赔偿原则 第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