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比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更直接,它们在违法责任的构成上有许多相似之处c由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是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担责任。而且两种处罚都是国家剥夺受处罚人某些权利的强制手段,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因此,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遵循相同的原则,如“罪刑法定”、“过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公正、公开”原则等等;第二,代表国家实施处罚,因此,实施主体都是国家权力的代表,任何非国家权力主体的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第三,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要求也相似,只是程度不同;第四,对自然人的处罚方式都有人身罚和财产罚,同时由于人身罚、财产罚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因而在实施刑事处罚前如果已经实施了行政处罚的,可以相应折抵。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