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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
释义
    一、重庆公积金贷款额度
    1、最高限额
    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配偶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
    2、最高贷款成数
    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3、可贷额度
    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可贷总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
    (2)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倍。
    4、其他额度规定
    二手房按揭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的80%。一手房置换贷款申请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数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二、重庆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条件
    1、必须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
    2、重庆市户口的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需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3、所购房产楼龄不超过20年,所购房产的结构不能为混合、砖木结构。
    4、不接受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欠款的申请。
    5、上次公积金结清后3个月才允许申请公积金。
    6、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总体而言,相对往年来说,重庆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最高限额上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贷款期限也相对低放宽松了,虽然如此,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方面也比以往审核得相对严格了,同时对于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也有了一定的限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有很多种。按照还贷能力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按使用配偶额度,公式为【(双方月工资总额+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
    四、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2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五、盐城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下列标准最低额为准:1、不高于按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12×借款年限。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总价款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总价款的7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不高于总价款的40%。精装修房购建房总价款中不含室内装璜装饰费用。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40万元,低于10万元的可放宽至1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低于5万元的可放宽至5万元。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5、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的贷款限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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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