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毛坯房验房要注意哪些事项 |
释义 | 一、房屋主体 1.顶棚:是否平整,无空鼓,开裂,脱落,露筋,锈点;2.墙面:是否平整,洁净,颜色均匀,无空鼓,开裂,爆点;3.地面:是否平整,无空鼓,开裂,露筋,起沙;4.阳台:是否平整,无开裂,有无地漏,倒返水;5.厨房:有无表支架,出口铜阀,烟道,地平落差是否达标;6.卫生间:地平落差是否达标,蓄水试验;7.墙柱,阴阳角:有无大小头,方正度,垂直度; 二、窗户 1.窗框:是否稳固、周正,表面平整,材质是否符合合同;2.窗扇:是否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材质是否符合合同;3.玻璃:是否完好(安全玻璃的使用);4.把手:是否完好、牢固、灵活;5.密封:是否窗缝严密、窗框严密;6.窗台:是否完好、无裂缝、浸水;7.窗前护栏:高度是否符合规范、安全、稳固、无妨碍。 三、门 1.门框:是否稳固,灌浆,周正,安装牢固,胶条密封性;2.门扇:是否外观平整,漆面完好无流坠、漏刷和磕碰,色泽一致;3.门锁:是否牢固,操作轻便,均匀锁紧;4.门把:是否牢固,操作灵活;5.门轴:是否平整牢固,转动平稳;6.猫眼:是否完好,视野清晰;7.门铃:是否按钮完好,加电有声;8.可视对讲:有无,是否清晰,加电有声。 四、水电 1.电源总闸:是否完好,有效,回路状况;2.电表:是否完好,底数;3.信息箱:信息线是否已入户;4.有线插座:是否完好、稳固(个数);5.水表:是否完好、底数;6.阀门:是否闸完好;7.上水管:是否水管完整,无渗水,无明显磕碰,;8.下水管:是否封口完整,无渗水,水封高度;9.空调洞:是否位置合理;10.地漏:低-平高低差,是否通畅,灌水试验;11.防水:有无屋面,外墙渗水。 一、公产房房屋维修范围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 (一)基础、地下室部分 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 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 (二)主体结构部分 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 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 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 (三)楼地面部分 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 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 (四)内、外檐抹灰部分 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 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 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 (五)屋面部分 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 (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 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 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 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 (七)油漆部分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 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 (八)室外部分 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 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 (九)采暖、给排水部分 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采取中央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 (十)照明线路部分 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 (十一)历史风貌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 (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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