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效力中止的种类 |
释义 |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5、因解除而终止解除终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一、合同范本终止的效力 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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