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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漯河市办理港澳通行证注意事项
释义
    漯河市户籍的军人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无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也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国有企
    法律分析
    漯河市户籍的军人办理港澳通行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无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3.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4.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或在同一受理机构、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5.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7.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8.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通过香港或者**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9.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拓展延伸
    漯河市办理港澳通行证攻略:
    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内地居民需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通行证》才能进入香港、澳门地区。下面是漯河市办理港澳通行证攻略的详细内容:
    1. 准备材料:
    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一张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2. 网上预约:
    申请人需要先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网站(http://crj.police.gov.cn/)进行网上预约。具体步骤如下:
    - 登录网站
    - 点击“网上预约”按钮
    - 选择“漯河市”作为预约地点
    - 选择具体日期、时间
    - 提交预约申请
    3. 到窗口办理:
    在预约成功后,申请人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一张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到漯河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窗口进行办理。
    4. 缴纳费用:
    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关的办证费用。具体费用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查询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了解。
    5. 领取证件:
    办理完成后,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港澳通行证。领取时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将无法领取证件。
    6. 注意事项:
    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可能会影响办理港澳通行证的效率。此外,申请人还需关注证件有效期限和签注次数等细节。
    通过以上步骤,申请人可以顺利办理港澳通行证。建议提前了解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漯河市户籍的军人办理港澳通行证时,需要注意以上事项。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无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或在同一受理机构、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通过香港或者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12-22)\t第六条\t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十五条\t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三条\t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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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2: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