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国组团的原则 第三章 出国任务的确定 第四章 出国团组人员的选派 第五章 出国人员的审批 第六章 出国事项的报批内容 第七章 出国人员政审 第八章 出国费用开支 第九章 护照、签证的办理 第十章 出国前准备 第十一章 携带物品与礼品 第十二章 出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国组团的原则 第三章 出国任务的确定 第四章 出国团组人员的选派 第五章 出国人员的审批 第六章 出国事项的报批内容 第七章 出国人员政审 第八章 出国费用开支 第九章 护照、签证的办理 第十章 出国前准备 第十一章 携带物品与礼品 第十二章 出国人员境外纪律 第十三章 回国后的工作 第十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管理,规范出国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本行人员参加本行出国团组和由外单位组织的与本行业务有关的出国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国审批权集中在总行,各类出国团组由总行统一组织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归口管理出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总行各部门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章 出国组团的原则 第五条 出国组团必须坚持工作需要、确保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出访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派出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应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得选派较高级别人员;应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得选派非专业人员。 第七条 总行或同一分支机构的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 出国团组中涉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人员,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经该人员所在单位的外事部门审核确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暗示或授意外国机构、人员发出出访邀请,不得接受国内客户和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第三章 出国任务的确定 第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国年度计划由总行办公室于每年初研究提出意见,经总行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出国年度计划需作调整时,由总行办公室将调整意见报总行党委决定或按总行党委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和赴热点国家或地区的重要团组,总行行长出访,均应事先征求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四章 出国团组人员的选派 第十三条 总行办公室按照年度出国计划,分别就出国团组的规模、人员结构、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国外邀请单位、时间期限、经费来源等提出意见,报分管行领导审核,总行行长审批。 第十四条 总行办公室根据总行领导批准的组团意见,通知有关分行或总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入选,再由总行办公室汇总并会签人事部门后,报总行行长审批。 第十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员参加外单位出国团组,凡与本行业务有直接关系,且工作需要、经费落实的,按本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名额“搭车”出国。不得参加比本人职级低的外单位出国团组出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员一律不参加与本行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外单位出国团组。 第五章 出国人员的审批 第十七条 总行行长出国,由总行办公室起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请示,报行领导审批后会签中国人民银行,再送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中央金融工委备案。 第十八条 总行副行长及相当职级的干部出国,由总行办公室起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请示,报总行领导审批后会签中国人民银行,再报中央金融工委审批。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及相当职级的干部出国,由分行向总行报送请示,经总行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会签人事部门后,报总行行长审批。 第二十条 总行部门领导及相当职级的干部出国,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总行办公室提出意见会签人事部门后,经分管副行长审核,报总行行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正处级(含)以下干部出国,由分行向总行报送请示,总行办公室研究提出审核意见,会签人事部门后函复。 第二十二条 总行机关正处级(含)以下干部出国,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总行办公室提出意见会签人事部门后,报总行行长审批。 第六章 出国事项的报批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织的出国团组,需提前60日报送请示或申请;拟参加外单位团组出国的人员,需提前45日报送请示或申请。 第二十四条 分行或总行部门报送请示或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访国家、组团单位、团组名称及人数,人员名单及工作职务和在团组中的职务。 (二)国外邀请单位、出访目的和内容。 (三)出国日程安排,包括国外停留时间及全程路线。 (四)出国费用预算金额及来源。 (五)由香港、澳门过境的,申报时须说明理由。 (六)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报送总行的出国请示应有发文号和签发人,并加盖分行行章。 (七)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报批出国事项时须附以下材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织的团组,附国外邀请函及其译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外单位组织的团组,附组团单位出具的公函。 第二十六条 已经批准的出国团组,因故推迟成行在12个月之内的,只需写明原因附在原报批材料后,即可到总行办公室办理有关出国手续,不需重新报批。如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任务、邀请单位三项内容中有一项发生变化,均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章 出国人员政审 第二十七条 正处级(含)以上的出国人员,政治审查与出国任务一并审批,须由所在单位填写《出国人员备案表》,交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副处级(含)以下的出国人员,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由人事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政审批件。如果3年内再次出国,须填写《出国人员备案表》。两种表格均交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共计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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