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避免公司股东与高层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 |
释义 |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但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较为常见,为减少股东、董监高等人员造成公司损失,特建议如下: 1、公司章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免程序、权限、公章及财务资料的保管、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及方式等重要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完善章程等制度。在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时应有适当机制维持公司正常运作,防止公司陷入僵局。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股东知情权,减少股东因对公司某些经营行为产生疑虑并提起诉讼的现象。 2、公司章程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以防范诉讼中认定高管身份产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对职位名称的描述尽可能不要使用业务经理协理等用词,容易与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总经理经理混淆。建议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免程序、权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完善章程制度。需特别注意的是,在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并注意书面文件的存档。 3、应在公司章程中就法定代表人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由谁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作出规定。对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董事或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或监事起诉时,会遭遇很大的障碍。被告通常会利用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控制公司并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比如,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在诉讼中的意见会受到被告的控制和约束,甚至成为被告意见的代言人。为避免上述情形,公司宜在章程中对于现任法定代表人因损害公司利益而成为被告时,如何重新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的问题作出事先的规定,或者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 4、公司章程宜对董事、高管披露公司商业机会的方式与勤勉义务等事宜作出详细规定,以便诉讼中法院直接以公司章程为依据作出认定。虽然《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作出列举,但对部分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义务仍不免争议。因此,对于忠实义务,尤其对涉及公司商业机会、可能触犯同业竞争的事项,应要求董事、高管予以披露。 5、公司宜通过章程或规章制度等形式,对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资料、合同等重要文件的保管、交接作出具体规定,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资料、合同等重要文件往往由董事、高管或其他相关员工负责保管,如果缺乏制度约束,很容易出现保管不善的情况,从而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在这些人员因与公司或股东发生矛盾而离职时,也经常发生拒绝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面临经营管理上的困难。即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面临举证困难、执行困难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困难。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情况,建议公司在章程或相关规章制度中确定具体岗位对特定证照、文件的保管职责,明确保管权限、交接程序及交接清单留存等具体问题,并就保管不当及拒绝交接等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明确损害赔偿的金额。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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