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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告诉我合议庭成员有哪些调整?
释义
    开庭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成员临时组成,由指定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如成员意见不一致,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记录在案。重大疑难案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权改变合议庭决定。
    法律分析
    一、开庭后合议是什么意思开庭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拓展延伸
    合议庭人员变动情况如何?
    合议庭人员的变动情况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成员的调整或更替情况。这种变动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例如合议庭成员的健康问题、个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合议庭人员的变动可能会对案件审理产生一定影响,因为每个合议庭成员都有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法官会根据需要进行合议庭成员的调整,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具体的合议庭人员变动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法院的规定来确定,因此建议您咨询相关法院或法官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结语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由临时指定的成员组成。在合议庭中,成员的意见不一致时,会进行讨论并以多数意见为准。重大疑难案件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人员的变动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影响,因此法官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有效。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和法院规定确定,请咨询相关法院或法官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二、合议庭审理是什么意思?合议庭审理的意思是:法院组派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组成审理案件的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形式。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合议庭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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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