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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长暴力儿童求助途径
释义
    小孩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寻求社会救助,包括远离施暴者、向相关机构反映、报案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应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法律分析
    小孩因遭受家庭暴力,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可以寻求社会救助。一、远离施暴者。避免施暴者使用锐器,靠近门窗向邻居及路人求助,注意保护头、脸、胸、腹等身体重要部位,如有可能可将施暴者反锁在门外,同时第一时间拨打110,并保存出警记录。二、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三、向公安机关报案报警举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途径,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小孩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结语
    小孩遭受家庭暴力,身体受伤、人身安全受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情况,可寻求社会救助。远离施暴者,向邻居及路人求助,保护自身重要部位,拨打110并保存出警记录。及时向相关机构反映,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协调指导反家庭暴力工作。公安机关是报案报警举报家暴的重要途径,应及时出警,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保护范围包括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经费保障。公安机关应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安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由相关机构代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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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