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止下列行为 : 1、损坏或者擅自挪用、停用、关闭、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 2、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 3、使用电热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燃油、燃气取暖设备; 4、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5、在配电设备周围0.5米以内放置可燃物; 6、在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下方,设置柜台或放置物品; 7、锁闭安全出口,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堵塞疏散通道; 8、占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9、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性能等级; 10、减少安全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 11、任一层容纳人员超过安全疏散所允许的总人数; 12、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内部装修等作业; 13、在四周搭建违章建筑,设置影响消防扑救的架空线或遮挡排烟窗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14、搭建、构建夹层; 15、加工、存放天然棉、人造棉和软质聚氨酯泡沫; 1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贸市场的建筑应符合消防要求,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方可实施招商经营等工作; 应配置消防报警系统,喷淋系统和相应的监控设备,应建立和健全检查登记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农贸市场的管理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室内应配置消火栓、消防水带、水枪和干粉灭火器(或根据业态的不同由所在地消防部门制定便携灭火装备); 对农贸市场进行分区防火的设置,区与区之间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火门、防火墙等进行隔离,并标明防火隔离带,防止任何占用行为; 按照市场规模应建设消防水池,根据市场的面积大小和消防要求,统一纳入总体规划设计; 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系统,各农贸市场应明确消防通道走向并以统一的标识加以指引,消防通道不得挪作它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