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单位公积金注销条件包括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单位公积金注销的条件和流程,包括提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提取申请时间和额度等。同时,还提醒职工在办理注销前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更正个人信息。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单位公积金注销条件 若非成都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离开本市,或者成都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或职工退休,则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二、提取证明材料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身份证明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③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④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四、提取申请时间 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五、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六、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七、相关提示 ①职工申请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予以公告。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责令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如果您想要注销成都公积金,您需要先到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手续。 如果您无法到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或者不满意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您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时,您应当确保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全部月供,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否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要求您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全部月供。 结语 成都单位公积金注销条件包括非成都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离开本市,或者成都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或职工退休,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提取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包括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委托人非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书,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需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提取额度为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办理时限为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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