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
释义 | (一)强化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方针 我们一贯要求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青少年要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但对青少年进行保护,并不是要千篇一律、一味的采取轻缓的态度,在适用强制措施中,也并不是要一味的实施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方法。要在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就必须从重、从严打击,在实践中也常常遇到实施抢劫等犯罪的青少年,并不是因为没有钱花,而纯粹是为了刺激,为了找乐子,而他们实施抢劫的手段多样,持械、入室等等,而完全不避讳摄像头,有的甚至在缓刑期间,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不肯吃苦,贪图享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深。 (二)全社会提高预防犯罪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打击犯罪本身不是目的,加强预防才是预防和减少犯罪最有效地手段。只有全社会重视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无论是社会、学校还是家庭,都应该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其健康成长。 (三)强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提升维权工作的实效 坚持青少年维权的工作,以法制教育基地为驻点,以学校教育为主线,定期组织检察官到学校作法制宣传讲座。结合已经办理的案例,用身边的典型警示青少年要学会取舍,辨别是非,以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念,从而快捷地获得法律信息和知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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