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哪些特点 |
释义 | 青少年犯罪的危害如下: 1、青少年犯罪的对象大部分是人和物两种。当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时,对受害人的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害,一家人的幸福生活会因此而葬送; 2、青少年犯罪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人生会因此而重写,前途一片黑暗,法律是正义的,也是无情的,不会因为年龄小就轻判,即使后悔也无济于事; 3、青少年犯罪不仅害人害己,还给自己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让父母蒙羞,身心承受很大的打击,甚至因此而病倒,整个家庭都笼罩上犯罪的阴影; 4、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非常巨大,会让公众心理上存在一定的伤害,使工作、学习、生活等失去原有的稳定性。 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如下: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信息数量及行为次数 刑事数量规范是衡量某一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并用以区别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刑事法律规定。衡量“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及行为次数。按照刑法的规定,多个、多次的“多”应界定为“三个、三次以上(包括本数)”,在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婚姻状况、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时,如果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的数量多,涉及到多人多个信息的扩散,即使只对不属于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进行出售、非法提供或获取,因为涉及到人数多,信息量大,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对有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虽然涉及的信息量少,影响面小,但行为人多次具有侵权行为,也可认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各被告人将获取的三条到三百余条不等的手机定位、通话清单、机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相互进行倒卖,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信息隐秘程度 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秘程度,能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公民个人信息中,经法律或经本人同意可以公布的部分信息,相对于个人隐私来说,其保密程度较低,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要低于个人隐私,而个人隐私具有更强的个人属性,其隐秘性更强,单纯从犯罪对象看,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认定“情节严重”时要予以区别对待。本案犯罪对象中,手机定位、手机通话清单相较于机主信息、户籍信息、暂住人口信息具有更大的隐秘性,更强的个人属性,单纯从犯罪对象看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定罪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3、信息扩散时空范围 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主要是一种个人隐私权,即其私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扩散的时空范围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程度,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认定“情节严重”的一项重要因素。时空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因侵权行为导致个人信息权受到严重破坏,在很大区域或在很长时间内造成恶劣的影响,如个人信息迅速扩散到全国甚至全世界,或因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长时间的不良影响,较长时间内难以消除,此种情形就属于“严重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将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寻人调查业务或通过网络、实际交易提供、出售给他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且影响在较长时间内难以消除。 4、被害人精神伤害、物质损失情况 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其精神伤害及物质损失情况,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又一重要因素。因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精神失常、家庭破裂、患病或自杀等情况的,或遭受财产重大损失的,均应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将手机定位、手机通话清单、机主信息、户籍信息、暂住人口信息等予以扩散,给被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5、被告人获利情况 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观上并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如出于探知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要挟他人等其他非法目的,但实施此两种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获利。为此,处罚条款专门规定犯此两种罪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情节严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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