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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文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种类,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保证贷款和质押贷款。这些贷款方式有所不同,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是以现房作为抵押物,而按揭贷款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同时,中心不办理单纯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和一份房产作为多笔贷款的抵押物的贷款。
    法律分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保证贷款和质押贷款。
    (一)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三)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到房屋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置换为房屋抵押的贷款。
    (四)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作质押物向中心申请的贷款。
    (五)单位保证贷款是指具备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六)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物向中心办理的贷款。
    2、中心不办理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一是单纯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二是一份房产作为多笔贷款的抵押物的贷款。
    拓展延伸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新、维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为两种类型:
    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新、维修自住住房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低利率、低手续费”政策,旨在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问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二)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申请贷款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且申请贷款时的月收入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低还款额;
    (四)申请人应具有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购买、建造、翻新、维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应具有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其中利息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其中本金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的还款期限一般为30年,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还款期限一般为15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利率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结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保证贷款和质押贷款。其中,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到房屋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置换为房屋抵押的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作质押物向中心申请的贷款;单位保证贷款是指具备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物向中心办理的贷款。中心不办理单纯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和一份房产作为多笔贷款的抵押物的贷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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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3: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