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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征地补偿规定
释义
    安徽省公布新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特殊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按所在区域的最高标准执行。各市、县政府要确保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定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新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结语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安徽省发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按照新标准执行。同时,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将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标准执行。各级政府将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并定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以适应实际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将负责解释新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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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