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从显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时才可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 2、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属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如果利益受损方不存在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等情形,其能够认识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视为其愿意接受这种交易结果,法律自然没有予以介入的必要。 3、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即合同订立时,获利方已经意识到合同结果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仍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恶意倾向。如果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4、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导致利益失衡,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那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合同,并非绝对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变更后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综上所述,显示公平的合同是相对无效的,您清楚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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