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在基地新批地块要申请到区政府? |
释义 | 农村村民建房,向村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权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申请建房户名单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国土资源管理所、镇社会事务办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拟建地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初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地"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按市政府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局和镇社会事务办到现场进行审批,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农村村民因住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村民委员会应申请的宅基地名单、面积、地点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后再张榜公布,户主(申请)的宅基地在农村将由申请人填写后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应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收集一次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公布村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报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初审。 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写一份宅基地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申请,填写宅基地使用许可,村委会(居委会)批准后到乡镇土管部门申报,乡镇土管部门批准后报县(市)土管部门审批。 县(市)土管部门受理后看是否符合建设规划要求; 审批符合要求后盖章批准,发给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宅基地使用呈批表),土地审批结束! 建房审批先审批土地 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宅基地使用呈批表),到村委会(居委会)填写建房审批表,村委会(居委会)审批同意后,批准后到乡镇建房办申报,乡镇建房办看是否符合乡镇规划建设,符合规划的批准,报县(市)规划部门审批。 县(市)规划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对符合县(市)整体建设规划要求的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了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呈批表)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准备材料开工了。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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