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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有哪些
释义
    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首先,设立了民事诉讼参与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从英国开始,英美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在司法改革中引入民事诉讼中的真实陈述义务,要求当事人、证人、专家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所作出的状书、证人陈述书、专家报告以及法院规则或实务指示规定必须依此核实的其他文件,均必须通过属实申述加以核实。属实申述是一份声明,通过该声明确认作出文件的人相信文件所述事实属实,或专家报告内所表述的意见属真诚地持有。作出虚假属实申述的人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其次,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防范对证据的滥用。比如,为防止对接纳传闻证据的滥用,香港《证据条例》设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包括:订立规定,授权诉讼各方传召所作陈述已获提交为传闻证据的人接受盘问;订定指引,以协助法庭评估被援引的传闻证据的分量;以及规定诉讼一方可提出证据,以打击或支持作出传闻陈述的人的可信性。
    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方面,即赋予法官在证据采信上的更大职权,扩大了法官排除证据的一般自由裁量权。法院如果认为采纳某证据可能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有不公平的偏见,此种危险远远大于证据价值时,法院可以拒绝采纳证据;或在使用某证据可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不公平的偏见或者可能有误导性或疑惑性时限制使用该证据。
    英美法系一方面降低证据门槛,另一方面也通过相应的规则严格证据的出品。
    其一,陪审团的减少适用。陪审制度历史悠久,但进入20世纪后开始走向衰落,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很少使用陪审团。证据规则的繁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陪审制相关的,其目的之一在于防止非专业人士受到证据的不当干扰。在陪审制弱化的情形下,一般认为,职业法官受证据不恰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相应的,对证据的入门也放得较为宽松。
    其二,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虽然,导致民事司法改革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爆发的直接原因是民事司法中高额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过程,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成为改革的重心与焦点,但是,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一再强调,所有的改革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这些基本要求,必须确保诉讼各方按其实质权利解决纠纷。司法作为当事人定纷止争、保障权益的最后救济途径,其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明晰权利义务,因此,证据制度也必须保障案件事实的尽可能解明。
    其三,对法官的信任与对人类认识规律的尊重。法官所发现的案件事实是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但法官不可能机械地通过证据法定的证明力简单相加而得出事实,恰恰相反,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是在法规范事实、证据、个人判断、经验之间不断往复、逐步强化印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所需要的证据可能是直接的证据,也可能是间接的证据、补强的证据,对证据的人为排除可能割裂证据链的形成,进而影响法官心证的形成。因此,应该尽可能地利用可获得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除非获得这一证据所损害的价值高于查明事实真相这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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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