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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婚老伴去世老太是唯一合法继承人
释义
    一位88岁的老太独自继承了一套房产,但最近却发现自己并非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养子和继女也有合法继承权。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按份额比例对房产进行了分割。原来,这套房子是陈爹爹和陈敏在1992年共同购买的,陈钢在2007年认作陈爹爹的养子,并在房产局办理了挂失和新证。去年1月,陈爹爹去世,林婆婆想收回陈钢居住的房子,但遭对方拒绝。最终,在汉阳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共同继承的协议。
    法律分析
    一位88岁的老太独自继承了一套房产,她认为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这套房子与她与前老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近日,经过法院调解,养子、继女均有合法继承权,双方按份额比例对房产进行了分割。
    1992年,各自均有过一段婚姻的林婆婆与陈爹爹重组家庭。林婆婆自己有一女儿,陈爹爹膝下无子女,但与前妻曾有一养女陈敏,离异后,他将陈敏认作自己的继女。(文中人物均化名)
    2007年11月,根据当时的武汉市属直管公房售房政策,陈爹爹夫妻俩在汉阳共同购买了一套33余平米的房子,房产登记在陈爹爹名下。因夫妻俩另外有房居住,这套房子一直由一名老年男子陈钢寄住。陈钢自称是陈爹爹的侄子,此前曾一直共同生活。2010年5月,他受陈爹爹委托,到房产局为房子办理了挂失,并领取了新证。
    去年1月,陈爹爹去世,林婆婆与自己女儿同住,并想收回陈钢居住的房子,但遭对方拒绝。陈钢称,自己出生当天便被陈爹爹收养,其实是其养子,这套房子是父亲留给他和妹妹(陈敏)的。但林婆婆认为,双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养父子关系,自己才是房子和陈爹爹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去年底,他将陈钢和陈敏告上法庭。
    陈钢辩称,其有自己家乡居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以及单位、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均能证实林爹爹与自己的收养关系合法。2009年,父亲曾写下一封自书遗嘱,称将房产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养子与继女。2011年,父亲在世时,与林婆婆签下一份协议书,确认了双方各占房产的50%份额,协议书与遗嘱均合法有效,且之间并无矛盾。
    今年10月10日,汉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经过调解,近日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房屋由林婆婆和陈钢、陈敏共同继承,林婆婆占50%产权,陈钢、陈敏各占25%。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志军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陈钢被陈爹爹收养,虽无正规手续,但此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且以父子相称,陈钢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足以证明双方的收养关系合法,陈钢作为养子,也享有继承权。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陈钢和陈敏争夺一套房产的故事,最终通过法院调解,养子和继女获得了合法继承权,并按份额比例进行了分割。故事也提到了林婆婆和陈爹爹的故事,他们于1992年重组家庭,陈敏是他们的养女。在2007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登记在陈爹爹名下,并由一名老年男子陈钢寄住在里面。去年1月,陈爹爹去世,林婆婆想收回陈钢居住的房子,但遭对方拒绝。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房屋由林婆婆和陈钢、陈敏共同继承,林婆婆占50%产权,陈钢、陈敏各占25%。这个案例表明,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且以父子相称,虽无正规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养子也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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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