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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人格尊严权的基本内容
释义
    

法律主观:
    


    一、 民法典的人格尊严是什么意思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的意思。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也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享有名称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
    二 、人格权包括哪些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三 、人格权有哪些特征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人格权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如果有人侵犯了您的人格权,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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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