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被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更改姓名的; 2.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婚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更改姓名的; 3.姓名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或姓名谐音明显不当,有辱人格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人姓名与初次登记的档案姓名不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