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间人不能成为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区别于委托人与买受人的第三人,是不能成为买受人的。居间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或者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一、房屋中介居间合同注意什么 房屋中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房屋中介居间人的资质审查,居间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居间合同履行内容,是促成买卖合同成立,还是介绍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意向,亦或仅介绍买卖双方认识,或有其它协助义务;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费用的计算标准、报酬约定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居间不能的处理。 二、何为居间人以及居间人具有哪些职责 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据现代各国法律,居间虽为商业活动,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从事该营业,仅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不在此例。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其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时取得约定报酬。 三、居间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1、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者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居间结果就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就是居间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指向标的得到全面的、实际的履行,居间结果的实现可以视为居间合同得到履行,故居间标的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就可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2、居间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所在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3、居间合同履行地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进行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