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拥有当地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4、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7、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9、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1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