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无儿无女新政策 |
释义 | 1、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是农村的,无劳动能力,可以享受五保户待遇。生活半自理,或者不能自理的,可以住进敬老院,或村镇办的养老院。 2、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是城镇的,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户的,可以享受低保待遇。生活半自理,或者不能自理的,可以住进敬老院。 职责分工 1、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4、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申请程序 1、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3、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4、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20日内审核; 6、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8、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子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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