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证言可以被采信吗? |
释义 | 第三人作出的陈述在证据种类中属于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但有一些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需要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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