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认定条件如下: 1、继子女已成年; 2、继子女未和继父母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是指,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 3、抚养事实持续的时间不够长。 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2、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没有尽保护照顾子女,没有教育子女,没有给付抚养费的,就算是没有尽抚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