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侵犯相邻权吗?法律对于加装电梯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因为目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所以导致不同楼层的业主对小区是否要加装电梯的争议非常大,这类问题受到全国各地人民的关注。其实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存在的矛盾点很多,比如因加装电梯造成其他业主楼房主体损坏,发生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加装电梯影响低楼层住户的采光、通风、视线等,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怎么处理?对于低楼层一、二楼的住户不需要用到电梯,那么加装电梯及后续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如何承担?业主表决的程序是否合法?加装电梯的报建审批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可能造成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失败,更无法推进这一项惠民工程。无论做任何事情,总有利与弊,加装电梯也不例外,高层住户要求加装的呼声很大,而底层住户无电梯需求的往往会进行阻拦,甚至提出根据法律规定,高楼层的业主无权要求低楼层业主为其提供加装电梯的便利,不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相邻关系条款”,更不得为了一部分人的新增需求而侵犯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对加装电梯明确持否定态度。这不仅导致了高低楼之间业主产生矛盾,也影响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所有权中的第七章“相邻关系”的相关条款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首先从这些条款中,并没有关于“加装电梯”的规定,而且加装电梯一般而言只能从楼房主体外部进行建设,在楼房内部因其没有电梯通道的建筑设计而无法在其内部进行加装电梯,这导致其用到的土地范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非属于单独的某个权利人,不符合“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该提供生活便利的条款;其次电梯区别于建筑物,建筑物指的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它往往都具备人能居住和活动的稳定空间,并且对于部分无电梯的低层小区而言,电梯不是必要的“最低生活需求”,因此不能简单适用“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一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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