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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部门发文停止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
释义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国家实施计划》和国家有关管理政策,2009年4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发布2009年第23号公告,就停止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告要求,自2009年5月7日起,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紧急情况下用于病媒防治的滴滴涕其生产和使用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公告还要求,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以上四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及含有这些物质的化学制品或物品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23号 关于停止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等有关事项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化工化学品”专题。 十部 部门 门发 发文 文停 停止 止滴 滴滴 滴涕 涕、 、氯 氯丹 丹、 、灭 灭蚁 蚁灵 灵及 及六 六氯 氯苯 苯的 的生 生产 产流 流通 通使 使用 用和 和进 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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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8: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