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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建筑垃圾经建筑垃圾处理专业设备破碎、筛分、剔除、除尘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
    1、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2、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弃混凝土块料经细粉碎后可与标准砂拌合作为砂浆细骨料用于墙地面抹灰、屋面砂浆找平层、砌筑砂浆、制做铺地砖等3、废弃砖经过粉碎后用于建筑板材的骨料,制造隔墙板材,不但质轻强度高而且隔音、膨胀系数小,因取材容易、廉价而大大降低了板材成本4、废弃混凝土块料粉碎后可做混凝土现浇或预制构件中的骨料使用,用于建筑非承重部位。这样不但节约了建设资金,而且不会降低构筑物的强度5、可以生产的再生砖有隔墙砖、模块砖、路面砖、透水砖、保温砖、植草砖、声屏障板等,种类多达100多个,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已达到或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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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