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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益债务清偿的原则
释义
    关于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在《破产法》中是由明确的规定的:在进行破产程序的时候破产费是优先于共同债务的,如果企业能够一次性偿还破产费和共同债务,那就不存在偿还顺序,但是如果企业不足以偿还所有的债务,那么企业应该先偿还破产费用再偿还共同债务。
    一、破产清算能否对抗抵押权
    破产清算能对抗抵押权。破产后抵押权仍在普通债权内优先受偿,破产财产不会优先偿还抵押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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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