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如何履行 |
释义 |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如何履行 普通合伙人可分为二类: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之普通合伙人和不执行合伙事务之合伙人。 其中,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之普通合伙人中的有权”应被理解为代理权。若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之合伙人在事务范围内代理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则行为本身包含自己的行为”与代理其他合伙人的代理行为”。其**义务应该为忠实义务。如我国新合伙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该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内部相互之间互负的**义务应该包括出资义务、检查监督义务、合伙财产维护义务和忠实义务。因为合伙合同一经成立和生效,合伙人即负有出资义务,各合伙人的出资就构成了合伙组织的财产。在合伙组织成立后,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也可通过相互监督或专职监督等方式平等地行使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人代表的民事风险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担责任: (一)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本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法人可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这也是最为常见的法定代表人责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理情形的),该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给本单位法人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责任 公司、企业出于管理考虑,有时会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更进一步地约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如果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相应合同义务时,公司、企业可以基于民法典相应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违约责任。 (三)侵权责任 如法定代表人单独或者与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单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财产,该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四)股东责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时,以下法律责任较为常见: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类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当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时,其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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