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附义务的赠与有何规定 |
释义 | 赠与可以附带条件,附义务赠与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赠与人在附义务赠与中,可以将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分析 赠与可以附带条件。如果赠与附带条件,那么受赠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义务视为另一个合同。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义务,是指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附义务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或属于“履行不能”时,附义务内容无效。但其不影响赠与赠与合同的效力。 律师补充: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拓展延伸 赠与附条件的法律效果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赠与过程中,赠与人可以附加一些条件,例如赠与财产的用途、赠与的时间限制等。这些条件会对赠与的效力产生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附条件的法律效果分为两种情况。 1.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例如存在权属纠纷或者财产权利的限制等,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2.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条件时,可以主张瑕疵部分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但是赠与人在附条件时明确表示不认可该瑕疵,那么瑕疵部分就不产生效力。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时,赠与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存在瑕疵,赠与人可以在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赠与附条件的法律效果在赠与财产时非常重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应该明确附加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结语 赠与可以附带条件,但附义务赠与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视为另一个合同。赠与人在一年内可以撤销附条件的赠与,但不得因此免除自己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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