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和区别,以及合同义务的特征。给付义务是合同中对于实现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重要作用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是为确保主债务履行而产生的义务。两者的区别在于能否单独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独立的诉讼请求履行的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 法律分析 一、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什么? 给付义务指的是在合同中虽然不是必备条款,但对于实现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且可以作为诉权标的的义务。而附随义务则是指在合同中虽然不是必备条款,但对于确保主债务的履行具有重要作用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而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两者的区别以能否单独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独立的诉讼请求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三、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结语 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在于,给付义务可以作为诉权标的,享有请求力和执行力;而附随义务则主要在于确保主债务的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两者的区别在于能否单独以诉讼方式请求履行,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独立的诉讼请求履行的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合同义务的特征包括先合同义务的主体特定,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是一种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t第九条\t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07-05)\t第八条\t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民法典\t第六百一十七条\t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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