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务超过三年,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主张。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效是三年,权利人在三年之内未行使相应的请求权,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权利人的权利自此法律不再保护,成为“自然权利”但是义务人同意继续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