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潍坊市设立典当行审批怎么规定 |
释义 | 一、潍坊市设立典当行审批怎么规定节选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潍坊市设立典当行审批的地点 办事地址: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三处320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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