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宁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怎么规定 |
释义 | 一、济宁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怎么规定(节选) 1、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5、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济宁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受理条件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注: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济宁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办理地点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一楼一窗受理综合服务窗口A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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