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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禁忌
释义
    一、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二、区分记名公司债与不记名公司债的法律意义法律上区分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债券的发行。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而无记名债券的发行手续更灵活,流通更便利。
    2、债权人的保护。记名债券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无记名债券为不要因债券,持有债券者即被法律推定为合法的占有者,除非证明债券持有者在取得债券时有重大过失。因此,无记名债券如果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无法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并补发新债券。
    3、债券的转让。债券受让人未办理上述过户手续的,其转让只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公司无法律拘束力,公司仍然只与转让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记名公司债券的特点
    1、风险性较大,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对于某些债券而言,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4、因其反映的是债权关系,故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权,但是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债券的转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才可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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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34:37